金沙娱乐- 威尼斯人- 太阳城 -澳门在线娱乐城梯利 新韦伯主义:国家形成的财政-军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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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国家理论一开始面临的总是对象问题,研究者需要说明究竟是哪一种国家:state, nation, country, republic, commonwealth, political society/civil society, empire, realm, fatherland/patrie/Vaterland……不同概念背后隐藏着不同的历史,发展出也隶属于不同的理论网络,如此复杂多样的脉络导致没有哪部学术史能容纳以上所有国家概念和理论。相较于对象、概念与理论的多样性,国家理论在研究风格或学科领域上的区分大幅缩减了复杂性。按照赫尔曼·海勒的观点,古典时期、中世纪与世俗自然法时期的西方世界同时采用社会学、法理学和形而上学的综合视角理解国家,而康德哲学摧毁了一元论国家理论,国家学自始分解为国家社会学(关心经验现象)、国家法学(倡导形式化的规范理解)和国家哲学(探索国家的本质与目的)。尽管海勒对社会学和政治科学的理解与当前大不相同,但今天的社会学国家理论的确更关注国家性质、结构、功能、形成、演变以及未来等诸多不涉及规范性和伦理价值的问题,形成了一条特殊而独立的研究谱系。当代国家理论演进的标准叙事认为,古典社会学至今形成了三次国家理论的“范式转换”,即社会中心论到国家中心论再到社会中心论。标准叙事结构清晰,尽量兼顾时间线索和理论逻辑,却也简单化了理论发展过程,一些理论因吸纳而被遗忘,还有一些因当下主义而深受误解。在标准叙事的基础上,本专题选定九种代表性的国家理论,就它们的核心议题而言,采用学术界习惯的语言可依次总结如下:1. 马克思主义:国家的起源、作用与结局;2. 韦伯传统:暴力垄断与国家形成;3. 涂尔干传统:国家作为道德机构;4. 新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5. 系统理论或结构功能主义:政治系统的结构与功能;6. 文化主义:国家权力的象征维度;7. 国家-社会关系:国家的自主性与嵌入性;8. 新韦伯主义:国家形成的财政-军事模型;9. 取消主义:国家与国家理论的偶然性。这种标签化的确有很多局限,唯有阅读文本和考辨论证细节才能克服。
为什么主流国家理论有如此之强的“西方中心论”色彩?并非中国古代不存在国家学说或当代中国没有相对系统的国家理论,而是因为发端自欧洲特定地区的社会与国家模式——所谓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蔓延到整个世界并且至今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国家理论也是前述过程的一部分。这不仅意味着国家理论贯穿了现当代国家的发展历程,每一次重大的国家建构都引发了重要的理论创新,更意味着国家理论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建设深化与特化的标志。因此,国家理论提供的不只是偶尔精妙但整体晦涩的概念与模型,也不只是其他地区过去时代的知识和答案,而同时是现代人据以理解周遭世界和观察中西之间、古今之间潜藏张力的思想镜鉴。
查尔斯·梯利(Charles Tilly,1929年5月27日—2008年4月29日),美国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他的著作涵盖广泛,涉及城市社会学、国家形成、民主、社会运动、劳工和不平等等领域。主要著作包括《大结构、大过程、大比较》《欧洲的抗争与民主》《抗争政治》《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集体暴力的政治》等等。
如果说黑社会代表了公认的有组织犯罪,那么发动战争(war making)和缔造国家(state making)就算得上是有组织的犯罪之典范,是具备合法性优势的典型的黑社会。即使不能给所有的将军和政治家都安上“凶犯”或者“窃贼”的恶名,我仍然想强调这个类比的价值。至少就欧洲过去数百年的经验来说,将战争的发动者和国家的缔造者描绘成暴力的和自利的冒险家,比另外几种主流的观点更接近事实。这些主流观点包括:社会契约论;开放市场论,即在开放的市场中,军队和国家的管理者为自愿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社会共同体论,即某一共同体之共享性规范和预期催生了特定类型之政府。
以下看法仅仅是用欧洲数个世纪之经验来阐明发动战争和缔造国家与有组织的犯罪之间的相似性,并对变迁原则提出切合历史经验的假设性论证。我的思考源于对当代问题的关注:对战争之破坏力与日俱增的不安,担心作为弱国武器和军事组织提供者的大国的作用日益膨胀,以及对军事统治在这些弱国中变得愈发重要的忧虑。这些思考也是基于一种希望,那就是希望人们能够正确了解欧洲的经验,从而帮助我们理解今天正在发生的事情,也许还能为我们提供一些行动的指南。
20世纪的第三世界国家和十六七世纪的欧洲相去甚远。从欧洲国家的历史中,我们难以看到第三世界国家的未来。但是对欧洲历史经验的深思和探讨将对我们大有裨益。它会告诉我们,强制性剥夺(coercive exploitation)在欧洲国家的形成中发挥过相当重要的作用。它也会为我们展示,对强制性剥夺的大众抵抗迫使自以为是的掌权者承诺为人民提供保护并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它能帮助我们消除对现今之第三世界与昨日之欧洲二者间异同的模糊而错误的比较。这种澄清将使我们更容易准确地理解今天的世界与过去如何不同,从而指明我们应该解释哪些现象。它甚至可以帮助我们解释当前在全球各地隐约可见的军事组织和军事行动。研究的结果或许足以让本人感到欣慰,但也谈不上什么宏伟建树。
这篇文章关注暴力的组织手段在特定政府形式的发展和变化中的作用,我们称这种政府为民族国家:权力相对集中,组织职能相对分化,对居住在一片广袤而连贯的领土上的人口来说,主要的暴力手段或多或少地被这些组织中的官员成功地进行了集中控制。文章的立论源自对西欧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研究,尤其是法国在1600年以后的发展。但是,在历史研究的工作之上,本文的结论又谨慎地往前跨出了几步,从理论的角度作了进一步推进并进行了严格的审视。但结论本身将不再多做阐释,也不提供值得一提的证明。
有如一个已经上路几天的人重新收拾其匆忙塞满的背包——扔掉垃圾,按照重要性把东西整理好并平衡负荷——我已经为即将进行的攀登重新拾掇了理论的行囊;对新包囊的真正检验只有到下一个岔口时才会出现。经我修整后的论点强调发动战争和缔造国家二者之间的相互依赖,以及这两个过程与有组织的犯罪(在它们并不那么成功上且规模较小时我们如此称谓)之间的相似性。战争缔造国家,我如斯断言。我也将断言:强盗行径、海盗行为、黑社会的竞争、维持治安和发动战争都属于一个连续的统一体。我还要断言:正是在民族国家逐渐成为西方国家之主导性组织形式的有限历史时期里,商业资本主义与国家缔造事业相互强化、发展了彼此。
在当代美国用语中,“保护”一词有两种迥然不同的语气。一种是安慰性的,而另一种却是恐吓性的。在前一种语气中,“保护”让人联想起一位强大的朋友,一项宏大的安全政策,或是一个坚固的屋顶所提供的抵御危险的庇护。另一种语气则让人感觉到勒索,就像地头蛇强迫商贩交保护费以避免损害——而损害的危险源正是地头蛇本身。诚然,二者的差异只是程度问题。一个宣扬地狱与天谴的牧师只有在教区居民相信和异教徒会被打入地狱的预言时才能收到捐献。而在我们居住区里的恶霸,可能正如他们所宣称的那样,是保证妓院营业免受警察干涉的最佳保护人。
“保护”一词给予何种印象主要取决于我们对威胁的真实性和外部性的估计。既制造危险又对提供庇护索以高价的人是勒索者;为人们提供必要的庇护,但无法控制危险之出现与否的人则有资格成为合法的保护者,当其要价不高于其竞争者时更是适合此职。能够提供可靠且价格低廉的保护,使被保护人免于当地黑社会和外来劫掠者的伤害的人,是最好的保护人。一些人会为特定的政府或为抽象意义的政府做这样的辩护:政府保护人民免受当地的或者外来的暴力的侵犯。这些人宣称政府所收取的费用正好抵消了提供保护的成本。一些人对政府收取保护费持有异议。这些人被政府的辩护士称作“无政府主义者”或者“颠覆分子”,或者同时被扣上两顶帽子。但是,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勒索者”的定义:勒索者会人为去创造出一些威胁,又向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减少这些威胁。从这个标准来看,政府所提供的保护,常常被认定为勒索。在一定程度上,政府保护自己居民免受威胁这样的论断是想象出来的;或者可以说,威胁本身就是政府自己活动的结果。政府组织了保护性的勒索。政府常常模拟、挑起乃至虚报存在外部战争的威胁。此外,政府压制性的汲取性的活动很可能是其所辖公民日常生活的最大威胁。因此从本质上看,很多政府的运作和勒索者没有两样。当然,差别在于:按照传统的定义,勒索者从事的活动没有披上政府的神圣外衣。
既然政府是勒索者,为什么它还需要权威呢?这是一个实证的问题,也是一个规范的问题,是政治学最古老的难题之一。从马基雅维利到霍布斯,政治观察家认识到:不论政府还做其他什么事情,只要有可能,政府就会组织起暴力机器并加以垄断。我们可以对暴力采取比较狭隘的定义,比如对人和物的损害;我们也可以对暴力采取比较宽泛的定义,比如违背了人民的利益与意愿。定义宽窄无关紧要。无论采纳什么样的定义,政府都从其他组织中脱颖而出,垄断了暴力的工具。就事实本身而言,暴力合法与否也无关紧要。如果我们认为合法就是要遵循一定的抽象原则或者是经过政府同意,或者二者兼有,这类前提或许能帮助我们证明(甚至还能做出解释)垄断暴力这一倾向的合理性;事实看起来也并不相违。
无论是哪种情况,阿瑟·斯丁库姆(Arthur Stinchcombe)对“合法性”的幽默嘲讽可以帮助我们更有效地进行政治分析。斯丁库姆认为,政治合法性不依靠抽象的原则,也不依靠政府的同意,“被统治者往往不如掌权者重要”。合法性就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其他权威愿意遵从某一既定权威所做出的决定。我需要补充一点,其他权威可能更会遵从一个尽管受到挑战但掌握实权的权威的决定;它们这样做不仅仅是害怕报复,同时也是希望维持一个保证当前大家所享有的通行规则的稳定环境。这些通行的规则使得权威对权力的垄断显得不那么重要。垄断暴力方式的倾向使得政府所宣称的保护性职责——无论是用好言好语还是威和逼恐吓——变得更为可信,而且更难拒绝。
坦白地承认,强制力在政府行为中占中心位置,并不是要我们相信政府“只”依靠或者“最终”需要依靠暴力的威胁来解决问题;也不是要赞成保护是政府唯一的服务这类假设。即便政府对强制力的利用成本高昂,仍然会有人认为政府所提供的其他服务还是超过了人允许其垄断暴力所付出的代价。对暴力集权化的认识,使我们得以了解政府形态的出现和演变。
我们先来看看本文最抽象化的观点:掌权者对战争的兴趣会使其自觉不自觉地陷入这样一个过程:既从他们所控制的人群中汲取发动战争所需的资源,同时也会通过扶持那些可以帮助他们借贷或采购物资的资本家来促进资本积累。发动战争、资源汲取和资本积累三者交互作用,塑造了欧洲国家的形成。掌权者并不是为了建立民族国家——一种中央集权、职能分化有自主性并影响范围广的政治组织——而采取这三种影响深远的行动的。他们也根本没有预料到战争资源汲取以及资本积累会促使民族国家的崛起。
相反,那些控制欧洲某国以及某些正待发展为国家的疆域的人们,借助战争来制衡或者战胜他们的竞争对手,从而得以独享某一稳固的或正在扩张的领土上的权力。为了发动更有效的战争,他们企图寻获更多的资本。短期来看,他们可以通过征服其他地区,通过出售自身的资产,或者通过威胁或剥夺资产所有者来获得资本。但是从长期来看,为了获取资源,他们不可避免地需要建立一种与那些能够为其提供或找到信贷资源的资本家们相联系的常规渠道;同时还不得不建立起某种形式的常规征税手段,以对其辖区内的人民及其所从事的活动进行征税。
随着这一过程的持续,国家的缔造者逐渐发展出了对促进资本积累的持久性兴趣,这有时隐秘地表现为给予其自身企业直接的利润回报。不同的国家在征税的难度、维持特定军备所需之耗费、抵抗竞争对手所要进行的战争数量等方面各不相同,因而导致了欧洲各国在基本形态方面的重要差异。但不论怎样,这些国家都起源于某一掌权者在毗邻其基地的特定性域内所进行的垄断暴力手段的努力。
那么,国家所使用的暴力与任何其他主体所使用的暴力到底有何不同呢?从长期来看,这种不同足以使人们相信“合法性”暴力与“非法性”暴力这样的区分。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国家的人员所提供的暴力比起其他组织的人员所提供的暴力有如下优势:它的范围更广,形式更为有效,能获得其臣民的更多认可,邻近地区的权威也更愿意与之合作。但是,这些区别是花了很长时间才得以确立的。国家形成初期存在着众多势力派别,它们有的拥有使用暴力的权利,有的虽无此权利但事实上经常借助暴力来实现自身目标,有的则两者兼备。这些派别从强盗和海盗,到依赖征税官的国王、地区性掌权者,以及职业化士兵,不一而足。
在权力链条的上端。“合法性”暴力与“非法性”暴力之间的界限是模糊、可变的。在国家形成的早期阶段,很多派别或者有权动用暴力,或者虽然无权但事实上使用暴力手段,或者既有权利又在实际当中运用暴力。雄心勃勃的国家缔造者与海盗或强盗之间既爱且恨的悠久历史,正说明了合法暴力与非法暴力之间的模糊界限。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在记录16世纪时写道,“海盗的背后有城市与城邦的支持,而在陆上‘海盗’——匪帮的背后则是领主的长期帮助”。的确,在战争年代,那些羽翼丰满的国家的统治者经常会授意私掠船只或者雇用强盗去袭击对手,并鼓励其常备军抢夺战利品。而皇家士兵和水手也常常被默许通过抢劫市民阶层来获取给养;他们霸占民田,强抢民宅,洗劫财物,攫取战利品,几乎为所欲为。这些人在被遣散之后会继续干着同样的勾当,只不过不再有皇家出面担保;被遣散的船只变成了海盗船,被遣散的陆军则成了匪帮。
反方向的转变也同时存在:国王最好的武装力量来源有时就是那些绿林大军。罗宾汉(Robin Hood)摇身一变成为皇家射手的故事或许只是一个传说,但它反映了当时的历史事实。对暴力之“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的区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国家的武装力量逐渐得以统一并发展成为常备军。
前面提到,正如布罗代尔所说,港口城市和内陆领主们常常会为劫掠者提供保护,甚至是赞助。更有其者,许多领主尽管没有称王,但是他们成功地昭示了自己征召正规军以及类养私人武装家臣的权利。因此,如果不能动员起部分领主贡献其军事力量,任何一位国王都无法从事战争;这些拥有武装力量的领主同时也构成了国王的竞争对手和反对力量,因为他们也是敌人的潜在同盟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17世纪以前,对摄政权的争夺常常会引发王国内战;也正是出于同一原因,对每一个想要成为国家缔造者的人来说,裁减各方的武装力量就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举例来说,都铎王朝就在英格兰的大部分地区成功地完成了这一任务。劳伦斯·斯通(Lawrence Stone)写道,“都铎家族最大的胜利就是”:
它最终宣称只有和皇室才能垄断暴力——包括私人的和公共的暴力;这一胜利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政治的性质,还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能够与英格兰习惯中的这一巨大变迁相提并论的只有这一事态在19世纪的进一步发展——即警察力量的增长最终巩固了皇室对暴力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的效力从最大的城市一直渗透到最不起眼的小乡村。
都铎王朝对大领主武装力量的剪除经历了四个相辅相成的运动:削弱领主与武装家臣之间深厚的个人纽带、拆除其城堡、革除其用武力解决争端的习惯、瓦解其与依附农和佃农之间的合作关系。这一任务在英格兰和苏格兰的边境地带(the Marches)实施起来更为棘手,因为波西家族(the Percys)和达斯家族(the Dacres)沿着边境修建了城堡并驻扎了军队,他们一方面威胁着都铎的王权,另一方面却发挥着抵抗爱尔兰人人侵的缓冲作用。尽管如此,两大家族最终也归顺了朝廷。
17世纪20年代,红衣主教黎塞留开始了对法国地方武装的大规模裁减。在黎塞留的建议下,法国国王路易十三系统性地拆除了那些叛逆的大领主的城堡,不论其是天主教徒还是新教徒;国王的车队也因此不得不连年征战。黎塞留还公开谴责决斗、随身携带致命武器以豢养私人武装的行为。到了17世纪20年代后期,黎塞留宣称国王对武力的垄断是不容置辩的原则。法国人随后花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来推行这一信条:
投石党人(the Fronde)引发的冲突让人们再一次目击了“贵族们”所聚集起来的军队。只有最后一位摄政王——即路易十四死后的国王,才没有引起武装叛乱。直到此时,黎塞留的原则成为现实。如同三十年战争之后的神圣罗马帝国(the Empire)只有境内公国君王(territorial princes)才有权征集军队,修建要塞……(法国)到处都在拆除城堡,购置火炮的高额成本、宫廷生活的吸引力、贵族也的确变得驯服,所有这一切都帮助推动了黎塞留原则的实现。
贵族投石党运动,是法西战争(1635-1659年)期间于法国爆发的一次内乱,起因是法国亲王“大孔代”与王室和枢机主教马萨林决裂。图为1652年爆发的圣安托万区战役。[图源:Wikipedia]
到了18世纪后期,在欧洲绝大多数地区,君主都控制了一支足以与其邻国相匹敌的职业化常备军队,其力量远远超过境内任何其他有组织的武装势力。国家对大规模暴力工具的垄断也从一种学说变成了现实。
然而,地方敌对势力的消除也带来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由于国家规模远远超出过去的城邦国家,因此任何国王都无法仅仅全借武力来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也没有一位君主能够建立起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而又确保其有效地将自己的意志传达给普通民众。直到近代以前,欧洲没有哪一个政府能够实现像帝制时代的中国那样的从上到下顺畅的政治沟通;即便是罗马帝国也做不到这一上点,法国革命以前,欧洲的每一个政府,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都不得不借助乡绅来间接统治。这些乡绅与政府合作,但是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官员;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有政府势力的支持,但在其所辖领土上又有着广泛的自主权:这种乡绅包括容克地主(junkers),太平绅士以及贵族。但同是这些乡绅,有可能成为国王的潜在对手、反叛民众的潜在同盟。
最终,通过两项耗资巨大而行之有效的策略,欧洲各国的政府减少了对间接统治的依赖。策略之一是将其官僚体系扩展到地方社区;其二则是鼓励建立警察武装,该警察系统从属于政府而非私人庇护者,由于他们与发动战争所需的军事力量截然不同,因此也难以被有异心的地方乡绅所利用。然而,所有的国家缔造者都是采用一种混合策略;只要时机合适,他们就会想方设法排除异已、叛乱、分裂对手、威逼利诱甚至收买人心。所谓的收买包括给予免税特权、创设荣誉官职确立获取国家财政资源的权利,以及建立其他诸多机制,地方乡绅的利益也因此而变得必须依赖于现有权力结构的维持。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的结果是普遍的驯服与国王对强制手段的全面垄断。
回溯历史,主权者对不听指挥的竞争者所实施的招安、拉拢或是斩草除根的策略,着实是一项让人敬畏、崇高而有远见的事业,必然地会给一个民族带来和平;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权力的扩张。如果一个掌权者能从提供保护的行为中获得收益,其竞争者将不得不认输。正如经济史学家弗雷德里克·莱恩(Frederic Lane)在25年前指出来的:不管人们是否需要……政府都要兜售“保护”这一产品。莱恩认为,对暴力的生产和掌控倾向于垄断,这是因为同一区域内的竞争会导致成本不降反升。他指出,暴力的生产具有很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
基于上述观点,莱恩区分了两个概念:垄断利润(monopoly profit)和保护租(protection rent)。前者又可称为贡税(tribute),是生产成本与从“消费者”那里所抽取的价格之差,该利润属于暴力的生产工具所有者。后者属于那些消费者——比如说商人,他们获得了防止外来竞争的有效保护。作为一位专门研究威尼斯的卓越史学家,莱恩还特意考察了这样的案例:政府通过有意袭击其竞争者而为境内商人提供保护租。爱德华·埃姆斯(Edward Ames)和理查德·拉普(Richard Rapp)进一步发展了莱恩的思想,他们用“勒索之赎金”(extortion)这一更为恰当的词语取代了莱恩的“贡税”。在新的模型里,同一政府的华美衣冠之下赫然是掠夺、强制、海盗行径、强盗行为,以及敲诈勒索。
莱恩的模型是这样的;如果一个国王只需要5000万英镑就能够提供足够的兵力来抵御他自身及其臣民的外部敌人并让其臣民安于秩序,但他实际上能够为此从臣民那里征得7500万英镑的税收收入,那么他赚取的贡税是(7500-5000=)2500万英镑。如果该国王治下的某位商人臣民缴纳了自己10镑税额就得以进入世界市场,而他的外国竞争者们却为此需要向他们自己的国王缴纳15英镑,那么这位商人便因为其国王的更高效率而得到了(15-10=)5英镑的保护租。这一逻辑与那些靠暴力吃饭的罪犯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逻辑只存在程度与范围上的差异。劳工敲诈(比如,某位船主为了避免码头工人滋生麻烦,需要不时地给予当地的工会头目报酬)运用的也是同一原则。工会领袖接受了船主的好处而向码头工人施加压力禁止其罢工,船主则避免了罢工,并较之其竞争者在码头工人麻烦方面付出的贡税更少。
莱恩指出,将提供保护的政府分为下述不同类型,那么我们将看到其管理者的不同行为方式:一是全体公民所有型;二是单一自利君王所有型;三是管理者集体所有型。
如果全体公民能够有效地掌管政府——多么遥远的理想!——我们就可以期望管理者实现保护的成本和贡税最小化,从而使得公民的保护租最大化。相比之下,一个上自利的君主则会导致贡税最大化,他会为了实现贡税最大化而有意设置成本,而且毫不在意臣民的保护租的多寡。如果是一群管理者掌控政府,他们将会给自己开出最高的薪俸而拔高成本,并且为了使成本之外的贡税最大化而同其臣民索取高价,同时他们对保护租也会置若罔闻。第一种模型接近于杰弗逊式民主,第二种模型就是可鄙的专制主义,第三种模型则近乎军政府。
莱恩忽视了第四种所有权类型:一个统治阶级掌控的政府。如果他有所涉及,他的研究将会为这样一类观点提供非常有意思的实证标准:即认为某一既定政府是“相对自主的”或是严格从属于某一统治阶级的利益的观点。可以推知,一个从属型政府会使垄断利润最大化——即提供保护的成本与所征收的价格之间的差额,该利润归统治阶级所有,与此同时,他们也会保留丰厚的保护租金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相比之下,一个自主型政府将会尽力使管理者的薪俸及政府规模最大化,并且不会在意保护租的多少。莱恩的分析方法显然启发了新的立论和进行检验的方法。
莱恩还推测,按照形势的发展逻辑,资本主义的历史大体应该依次经历四个阶段:一是无政府状态与抢劫横行的时期;二是贡税的征收者吸引了消费者,通过努力建立排他性的真正的国家,最终确立了垄断权;三是商人和地主所获得的保护租开始超过统治者所获得的贡税;四是(非常接近现代的阶段)技术变革超越保护租,成为企业家的主要利润来源。
在对西方世界的新经济史研究中,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以及罗伯特·保罗·托马斯(Robert Paul Thomas)认为上述第二和第三阶段是出现持续性经济增长的关键阶段——在这两个阶段,国家的缔造者确立了对武力的垄断权并建立了私有产权,从而使得个人能够从他们的促进增长型创新中获得大部分收益。从这一时候起,保护的价值彻底超越了贡税的成本。如果我们承认,受到保护的财产权主要是资本的产权,而且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会有利于运作大型国家所需资金的积累,那么对菜恩的分析模式的扩展,就会为我们提供一种很好的洞察:即发动战争、国家形成与资本积累是同时发生的。
很不幸,莱恩本人没有充分发据其思想的潜力。为了把自己的分析漂亮地纳入到产业组织理论的新古典框架之内,莱恩限制了对“保护”的技术化处理:他把所有的纳税人看成是制造保护的政府所提供的“服务”的“消费者”,而全然不顾对“强制消费”理念的批评;他坚持认为“消费者”永远都可以拒绝付费并承担拒付后果,从而将保护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的分割性问题最小化,他还有意忽略了生产暴力手段的总体成本与利用这一暴力手段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的成本之间的差别。莱恩的思想在新古典框架内窒息了,却在这一框架之外获得了生机。尽管如此,不论是在新十典的框架之内还是之外,莱恩的思想都把对政府的经济学分析拉回到了历史现实中的政府所从事的主要活动中:战争、、保护与裁决。
最近,理查德·比恩(Richard Bean)运用类似的逻辑分析了1400年到1600年间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他采用有效武力生产的规模经济,然后抵消了控制与指挥的规模不经济。其结论认为,15世纪火炮技术的改进(加农炮使得中世纪的要塞在成建制的武力面前格外脆弱)移动了规模经济与规模不经济的曲线,使得拥有更大规模的军队、常备军和中央政府的掌权者更具优势。因此,根据比恩的理论,军事技术的革新促进了更大规模、耗费高昂、武装良好的民族国家的诞生。
然而,比恩的概括经不起历史的推敲。实际情况是,以火炮为前锋,以步兵为后续主力的攻城战略直到16和17世纪才出现。火炮技术的确在15世纪有所改进,但是新型防御工事,尤其是意大利式要塞(trace italience)的发明很快又抵消了火炮的优势。由于有效火炮技术出现得太晚,因此实际上并没有引起民族国家的领土面积明显增长的趋势。(尽管如此,抵御火炮的防御工事的成本的攀升,的确使得具有多样化财政基础的国家占据了优势地位。)
意大利式要塞(trace italienne),又称星形要塞,其众多棱角使得敌人很难轰开一条开阔而缺乏防守的缺口发动攻城。图为位于葡萄牙的格圣母堡(Forte de Nossa Senhora da Graça)。[图源:
同样地,陆战技术的变革也显然没有像比恩所想的那样发挥了革命性的影响。在同一时段发生的是,海战的决定性作用日益明显,因而于已让军事优势转移到了诸如荷兰共和国那样的小面积的海权国家。而且,尽管许多城市国家和其他袖珍型自治实体,早在1600年以前就被更大的政治单元所吞并,但诸如哈布斯堡王朝分裂之类的事件,以及诸如波兰和俄罗斯这类幅员辽阔但结构松散的政治实体持续存在的事实,都使得我们无法就此轻易地下结论认为民族国家的地理面积有着显著增长。简而言之,无论是比恩所提供的解释还是他认为必须做出解释的现象的历史真实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尽管如此,抛开他的技术决定论不谈,比恩的逻辑倒是为莱恩的框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补充,因为不同的战争形态的确会导致供给成本的极大差异,对国内外竞争对手的控制程度也将出现重大差别。1400年以后,欧洲人竞相追求各式各样更大规模的、更持久而且耗资更奢靡的军事组织,从而在事实上推动着王室预算、税收以及任职人员急剧膨胀。到大约1500年之后,那些成功建立起各种形式的耗费巨大的军事组织的国王们,的确变得更有能力大规模地开疆辟土。
我们不能被“疆土”一词所误导。直到18世纪,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仍然是海上霸权,海战对于国家的国际地位依然有着关键性的影响。让我们来看一下费尔南·布罗代尔所罗列的资本主义世界先后出现的霸权政体:威尼斯及其帝国、热那亚及其帝国、安特卫普——西班牙(Antwerp-Spain)、阿姆斯特丹——荷兰、伦敦——英国、纽约——美国。尽管勃兰登堡——普鲁士算是局部性的例外,但总体来说,只有到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像中国和俄罗斯这样的基本属于内陆地带的陆上强国才开始在世界国家体系中斩露头角。海战绝不是历史青睐海权国家的唯一原因。在19世纪晚期之前,陆地运输在欧洲各地都异常昂贵,如果没有高效的水路运输系统,任何国家都没有能力担负为一支军队或一个城市提供粮食及其他笨重物资的重任。要为柏林或者马德里(Madrid)这样的内陆中枢提供给养,统治者将不得不费尽心机而且会让其内陆腹地付出高昂代价。尼德兰洼地得天独厚的水路系统,无疑让荷兰无论是在和平年代还是战争时期都具备了极大优势。
让水路交通显得如此关键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布罗代尔名单上的大城市全都是主要港口、商业中心和关键的资本中枢。贸易和资本都服务于宏图大略的统治者之目的。因此布罗代尔的观察再次把我们带回到莱恩和比恩的论断,可谓殊途同归。考虑到他们中有两位是经济史学家,出现在他们的分析当中的最大的弱点更加显得让人惊讶:两位史学家都低估了资本积累对军队扩张的作用。
正如简·德·弗里斯(Jan de Vries)谈到1600年后的时代时所说的:
回顾历史,人们必然会震惊于绝对主义时期国家政权和军事强权二者与私营经济的效率之间共生的关系。每个成功的朝代背后都伫立着一大批显赫的金融家族。与这些大资本家的私人纽带正是历代有君王进行国家建设和实施集权政策的关键。君主们还需要有可直接获取农业资源的渠道,而要动员这种资源,既需要农业生产率得到提高,还要求国王拥有高效的行政和军事手段来推行其意志。但相反方向的因果链条也存在:成功的国家建设和帝国扩张行动,以及城市人口的集中与政府支出这一相关趋势的发展,都为私营经济实现规模经济提供了独特而且千载难逢的机遇。这些规模经济偶尔会影响到工业生产,但是对贸易和金融的发展却至关重要。与此同时,和其他经济力量一样,中央政府的高额税收压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引导农民为市场而生产,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贸易创造和经济专门化的机会。
这种共生关系并不只存在于1600年以后。就法国这一特殊的早熟案例来说,我们观察一下1515年至1785年间皇室支出和岁入的增长情况便可见一斑。尽管在1600年后法国王室收支两方面都相应地加速攀升,但在16世纪期间,二者就有了实质性的增长。弗朗索瓦一世(Francis I)自16世纪初开局的国际扩张进程到1550年之后因法国国内的数次宗教战争而暂缓;但从17世纪20年代开始,路易十三(Louis XII)和路易十四(Louis XIV)[当然是在黎塞留、马萨林(Mazarin)、考伯特(Colbert)及其他追求国家建设的重臣能人的支持和唆使之下]以更加疯狂的热情继续着拓疆大业。基兰(V. G. Kiernan)评价道,“一如既往,有无数的政治利益支持发动战争,同时又有无数的金融难题相阻挠。”
借贷和支付债务利息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解释这一矛盾共存的原因。大资本家在交易双方都扮演着关键角色;他们既是王室贷款的主要来源(尤其是短期资金),同时又是风险高而利润肥的王室征税任务的最重要的承包商。基于这一原因,我们很有必要注意:
自弗朗索瓦一世时期开始出现的国债都是有实际用途的。1522年9月15日,由于丧失了通往意大利北部的要塞米兰(Milan),弗朗索瓦一世不得不从巴黎商人手中以12.5%的利息……借债20万法郎,用于扩大对查理五世(Charles V)的战争。在市政当局的管理下,这笔债务开创了日后一系列著名债券的局面,这些债券都以巴黎市的财政收入为担保,即有名的“市政厅年金”(rentes sur l’Hôtel de Ville)。
(顺带提一句,大约在120年后,由于政府未能支付这些年金,使得在投石党运动期间,巴黎的资产阶级联合起来反对王权。)到1595年,法国的国家债务已经高达3亿法郎;即使国王能够借助政府破产、货币操控和大幅度提高税收等手段,但到1715年路易十四去世之时,法国的战争债务总额已经飙升至30亿法郎,等同于18年的王室岁入。战争、新设国家机构、税收与借贷四方面因素紧锣密鼓、齐头并进。
尽管法国属于过早发展,但也绝不是唯一的案例。汉密尔顿伯爵(Earl J. Hamilton)深刻地指出,“比法国更为明显的是”:
英格兰的国家债务都是在重大战争期间发起并增长起来的。除了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国库略有盈余以外,随着1689年的威廉和玛丽共治开始,国家债务也开始现身。用亚当·斯密的线年里斯维克条约(treaty of Ryswick)的战争,为当今大不列颠所欠之巨额债务开启了肇端。”
大同盟战争,又称九年战争,是一场发生于1688年至1697年的重要战争。起因是路易十四欲在欧洲作出大规模的扩张,因此遭到荷兰、神圣罗马帝国、英国、西班牙等组成大同盟联合对抗。战争的结果是法国扩张计划破灭,而各国被逼言和,但法国仍是欧洲最强的霸权。图为1693年爆发的“拉古什海战”。[图源:Wikipedia]
不错,汉密尔顿接着引用了重商主义者查理·达文南特(Charles Davenant)的线年抱怨政府借贷所助长的高利率束缚了英格兰的贸易发展。然而,达文南特的抱怨也表明,英格兰已经步入了上文弗雷德里克·菜恩所说的国家——资本关系的第三阶段,即商人和土地所有者所获得的剩余已经超过了保护的提供者所获之贡税。
16世纪以前,英格兰人一直希望他们的国王靠王室财产的收入自给自足,只有战争原因才能对国民征税。埃尔顿(G. R. Elton)留意到托马斯·克伦威尔(Thomas Cromwell)于1534年和1540年为亨利八世(Henry VIII)起草的特支费草案(subsidy bills)所表现出的重大创新:“1540年(的草案)非常小心地延续了1534年的一项真正的创新,即可以在非战争的理由下征收特别税费。”然而,除此之外一切还是和从前一样,发动战争依然是刺激税收和债务大幅提高的主要动因;鲜有税收和债务的缩减。皮科克(A. T. Peacock)和怀斯曼(J. Wiseman)所说的“置换效应”(displacement effects)(有时其他学者称之为“棘轮效应”)就发生了:战争期间公共和收入和支出急剧上升并达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随后进入和平时期时,公共收入和支出将不再滑落到这一新的水平之下。在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税负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从15%上升到25%,几乎是当时法国税收总额的三倍。
事实上,英国在税收方面具有双重优势:一方面它较之其欧洲大陆上的竞争对手更少依赖于昂贵的土地要素;另一方面它的税收更多地来自关税和消费税,这类税收虽然易于规避,但征收成本却远低于土地税、财产税和人头税。尽管如此,英格兰与其他地方一样,自17世纪以后债务和税收便持续高速膨胀。上升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战争成本的大幅攀升。
现在已经清楚的一点是,国家所控制的暴力有多种用途,而莱恩关于保护的分析并没有对此进行区分。在有组织的暴力这一大标题下,各种国家机构通常进行如下四种不同的活动:一是发动战争,尽力消除其领土之外的竞争对手或者抑制其发展,从而确保自己在境内明确而持久的优先动武权;二是缔造国家,在领土之内清除或压制其竞争对手;三是保护,剪除或打击其所保护对象的敌人;四是汲取,获取从事前三项活动——发动战争、缔造国家和保护——的手段。
第三种活动对应于莱恩所分析的保护,但是其余三项也涉及到武力的运用。他们彼此之间不完全地重叠着,而且重叠程度各异;比如,针对本地资产阶级的商业对手而发动的战争,同时也是对本地资产阶级的保护。而如果一国的人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划分为相互敌对的两个阶级,当政府有意地偏袒此阶级或者彼阶级时,缔造国家的活动事实上就会减少曾经给予某些阶级保护的程度。
发动战争、缔造国家、保护和汲取,每一项活动都采取了多种形式。比如,汲取就涵盖了从公然的抢掠到定期向官僚化的征税机构上缴贡赋。然而,这四项活动都取决于政府对集中化的强制手段的垄断倾向。在那些主导政府的人看来,所有这些活动——如果能够有效实施——往往会互相强化。因此,一个成功地铲除了内部竞争对手的政府,同时也会使其汲取资源、发动战争和保护其主要支持者的能力得到增强。就欧洲的早期经历而言,从广义上来说,那些支持者以地主、国王的武装侍从和教士最为典型。
暴力的这些主要运用都会产生极富特色的组织形式。发动战争缔造了陆军海军和相关的服务机构。缔造国家的行为在领土范围内众生了用于持久性监督和控制的工具。保护依赖于从事战争和缔造国家所确立的组织,但保护也为国家增添了新的机制,使得被保护者能够通过诸如法院和代表大会等机构来要求那些他们应该得到的保护。汲取则引发了财政和会计结构的创新。暴力的组织与配置本身,就说明了欧洲国家结构的诸多特点。
这里的一般性法则似乎是这样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活动的成本越高,其组织残留也越大。比如,就某个政府进行大规模常备军的投资而言——一种从事战争的手段,即使有效成本也会高昂——为服务军队而设立的官僚体系很有可能也会变得非常庞大。而且,相比于人口众多的国家,一个只控制少量人口的政府在建设常备军方面会花费更高的成本,从而其相应的官僚体系也会更为庞大。勃兰登堡——普鲁士(Brandenburg-Prussia)就是一个就其可用资源而言所付代价过于高昂的经典案例。为了打造一支能够与其欧陆强邻相匹敌的军队,普鲁士创造出了一个巨大的官僚体系,从而把德国人社会生活中的很大一部分军事化和官僚化了。
在汲取方面,如果其他条件都相同,资源存量越小,经济商品化程度越低,为维持战争以及开展其他政府活动而抽取资源的困难就越大,其财政机构遍布也就越广泛。英格兰便有力地支撑了这一命题:它的财政机构规模不大,却汲取了相当大量且商品化程度较高的资源。此外,如同加布里埃尔·阿登特(Gabriel Ardant)所主张的那样,财政战略的选择可能也会引发不同的结果。总的来说,土地税比起贸易税的征收成本更高,特别是大规模贸易流通过检查站便可以很容易控制。占据着波罗的海入口港的有利位置,丹麦从关税中获取了极其可观的利润。
在缔造国家问题上(指狭义上的消除或压制国家统治者的本地竞争对手),由大地主或多个宗教派系所盘中的地域,相比于权力分散或文化同质(的区域),将会耗费征服者更高的成本。在这方面,同质化程度高但构成极为分散的瑞典就是很好的例证,它的控制机器相对较小,但控制效力很高。
最后(就替受国家缔造者所保护的对象清除或打击竞争对手而言),保护的成本会随着保护范围的扩展而增加。葡萄牙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学案例,它试图阻止其香料贸易中的商业对手使用地中海航道,这一保护性的努力并不成功,葡萄牙也为此留下了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
因此,政府的规模与国家在汲取、缔造国家、保护,以及特别是发动战争等方面付出的努力直接正相关,而与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和资源基础的广度负相关。而且,随着在汲取缔造国家、保护和发动战争等方面成本—资源比率的不同,相对应的政府差异性特征也各异。在西班牙,我们看到了宫廷和法院的过度扩张,这是若干世纪来努力清除内部政敌的结果;而在荷兰,我们却会惊奇地发现,在这个富裕的商品化经济体中,管理如此巨额税收的竟然只是很小的一个财政机构。
很显然,发动战争、汲取、缔造国家和保护环环相扣、相互依存。用一种更为抽象的说法,欧洲缔造国家的典型经验遵循以下因果模式,理论上的发展次序是:某位大领主有效地发动了一场战争并成功地主宰了某一资源富裕的领土;然而战争迫使他在该领土上不断强化对作战手段的汲取——包括人力、武器粮食住宿、运输、补给品以及/或者购买这些战争物资所需的资金。因此,在完善其战争能力的同时也提升了汲取能力。这种汲取活动如果进行得很成功,就会帮助清除或者压制该领主的地方政敌,或者使之归顺;最终的结果便是制造出了一个国家。作为一项副产品,这一过程创造出了各种形式的组织:征税机构、警察部队法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结果,这些组织又帮助推动了国家建设。在较小的程度上,随着国家机器中常备军、战争工业、辅助官僚体系以及(比较晚近的)学校系统的发展,发动战争也通过军事组织自身的膨胀同时促进了国家的形成。所有这些结构都遏制了潜在的对手和敌人。在发动战争、汲取资源和建设国家机器的过程中,政府的管理者与特定的社会阶级结成了联盟。这些阶级的成员给予资源借贷、提供技术服务,或帮助管理者确保其余社会阶层的顺从,反过来,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换取管理者的保护,使该阶级成员免受其自身的竞争对手和敌人的侵犯。经由这些多重战略选择,欧洲每一个主要地域上都矗立起了一个别具特色的国家组织。
以上分析如果正确,将为民族国家的形成提供两点重要的启示。第一点,民众对发动战争和缔造国家的会产生结果上的差异。如果普通民众强烈反对这两种进程,政府当局将不得不做出让步:确保公民权利,设立代议制机构和上诉法庭。这些让步反过来限定了以后发动战争和缔造国家的路径选择。很显然,民众运动如果能和统治阶级中的某些派系结成联盟,必然会极大地增强其行动效果。1640年英国的上层贵族被广泛动员起来共同反对查理一世,使得这场革命给英格兰的政治制度所带来的影响,比都铎王朝时期的任何一次叛乱都更为深刻。第二点,发动战争保护、汲取和缔造国家彼此之间的相对平衡关系,对它们所催生的政府组织形式有着重大影响。比如,如果战争的进行只需要相对较少的汲取保护和国家机器缔造活动,那么最终的结果将是军事力量在国家政治中扮演着更为强大、自主的角色;欧洲最好的样本或许是西班牙。而如果保护活动相对强于发动战争汲取和缔造国家等活动,如同威尼斯和荷兰那样,那么最终会是被保护阶级的寡头们主宰国家政治。又倘若缔造国家的活动占据了上风,结果必然是治安维持与监督机构(和警察)超常规的强大;教皇国便是这种极端案例。20世纪以前,(上述四种活动间)稳定的不均衡关系的类型非常有限。那些未能投入相当大的努力来从事战争事业的国家很容易被历史所淘汰。然而,随着20世纪的缓步向前,某一国家将战争工具出借、赠予或出售给其他国家的做法日渐盛行;与此同时,那些接受国可能虽然用更多的精力从事汲取、保护和/或缔造国家的活动,但仍然能够存续。在我们这个时代里,美国和前苏联的附庸国提供了无数这样的例证。
尽管如此,这个简化的模型忽略了能够影响所有民族国家的外部关系。在早期历史中,“内部”和“外部”的区别,与“国家权力”和“与该政府结盟的领主之权力”的区分一样,非常模糊。后来,三种相互关联的因么将所有后来所说的民族国家纳入了欧洲的国家体系。首先是以借贷和供给形式存在的资源流动,尤其是战争所需的贷款和物资供给。其次是在争议地区的国家间和霸权竞争,这刺激了战端并暂时性地消除了发动战争、缔造国家和汲取之间的差异。最后是断续存在的国家联盟机构,这类机构将各国力量临时组织起来,强迫某一国家以某种形式和身份加入到它们的国际体系中。战争联盟是这方面的影响因素,但和平联盟发挥了更为关键的作用:从1648年开始(如果不是更早),所有战事终结之后,各欧洲战胜国都会暂时性地联合起来,针对战败国的边界和统治人选问题相互谈判。从那时起,每当大范围战争结束之后,欧洲国家体系便开始了新一轮的重大重组进程。一般而言,从每一次大型战争之后所存续下来的民族国家,都要少于原先的参战国。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战争成为民族国家国际体系的常态,也是一国捍卫或增强其国际地位的常用手段。为什么要战争?最终的答案必然不会太简单;战争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可以服务于一个以上的目的。但是,答案的一部分内容确实需要我们回到缔造国家的核心机制上来:某位地方性领主试图捍卫或者扩张其边界,为此目的,他不得不垄断各种暴力工具,从而提高其所获得的贡税收益,这一逻辑的大规模延伸便是战争。在这一过程初期,外部和内部的竞争对手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重叠的。只有当大领主战胜其对手,并在一片较大地域上确立自己的控制权时,内部和外部的分界线才变得鲜明起来。乔治·莫德尔斯基(George Modelski)对竞争逻辑的总结切中肯綮:
全球性力量……进一步强化了具备这种力量的民族国家相对于所有其他政治实体或其他类型组织的优势地位。而且,在全球权力游戏中竞争的其他国家也发展出了相似的组织形式和相似的耐久力:他们也变成了民族国家——这或者是出于一种防卫性的反应措施,因为它们被迫反对或对抗某一全球性强权国家,如法国之面对西班牙和后来的英国;或者是力图模仿某一强权明显的成功之道和有效措施,如德国仿效世界霸主时期的英国,或者如更早时期的彼得大帝以荷兰为样本重建俄国。因此,不仅葡萄牙、荷兰、英国和美国成了民族国家,西班牙、法国、德国、俄国和日本也一一转型。为什么当“大多数欧洲民族建设民族国家的努力都惨遭失败”之时,上述国家却获得了成功?一个简明扼要的回答是:它们,或者是全球性强权,或者是成功地与这种强权共同作战或是与之对抗。
国际体系内缔造民族国家的逻辑,实质上是在更大规模上应用地方性扩张的逻辑;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互为补充。
如果允许对“从内部”和“从外部”启动的国家缔造进程做个粗糙的区分,我们便可以把欧洲国家的缔造史划分为三个阶段:(1)某些掌权者在“外部”斗争中所取得的差异性成功,奠定了力量部署时在地域上的“内外”差别;(2)“外部”竞争催生了“内部的”国家缔造;(3)国家间的“外部”契约更为有力地影响到特定国家的组织形态和国际地位。按照这种观点,那些由各个国家所组成(state-certifying)的组织,例如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只不过是欧洲范围内的(国家缔造)进程向整个世界范围的扩展。无论是强迫的还是自愿的,血腥的或是和平的,去殖民化运动(decolonization)只不过是在借助由现存国家联合创造新民族国家的方式进一步完成上述进程。
尽管如此,欧洲范围内的国家缔造进程向世界其他地区的扩展,并没有导致这些地区的国家都发展成欧洲的模式。一般说来,诸如对地区性大领主的钳制和对农村地区的征税等内部斗争,导致了欧洲国家的一些重要的组织特征:军事力量相对从属于文官控制,大规模的财政监督机构,遭受侵犯的利益群体通过请愿和议会进行申诉的代表制度。但总体而言,其他地区的国家发展情况则截然不同;其中最明显的差异体现在军事组织上。通过与其臣民的持续斗争以及选择性地将保护扩展到其臣民中的不同阶级之上,欧洲国家建立起了自己的军事机构。关于保护的协议限制了统治者自身,使得他们受制于法庭、议会,害怕没有贷款、被迫撤军或是丧失重要的专业支持。
那些近来在去殖民化运动中兴起或是由强势国家重新划分势力范围而成立的国家,由于缺乏像欧洲国家那样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相互约束性的缔约过程,因此主要从外部获取军事组织。因为有外部国家持续地提供军事物品和专业知识以交换该国的商品、事同盟或二者兼有,那些新兴国家得以豢养起足以令其领土内其他组织相形见绌、强大而不受约束的组织机构。由于外部国家愿意保证其国界稳定,这些军事组织的管理者便在其领土内部掌控了巨大的权力。当军事努力的优势如此强大时,利用这一优势来攫取全面的国家权力的动机也迅速膨胀。尽管欧洲国家在建国过程中,通过战争占据了广大的地盘,欧洲古老的民族国家几乎从未出现过军事组织与所有其他类型的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的严重失衡,但当今的这些附庸国家却似乎摆脱不了这一厄运。一个世纪以前,欧洲人可能曾为民权政府(civil government)形态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而庆贺。而在我们这一时代,发动战争和缔造国家(一方面)与有组织的犯罪(另一方面)之间在逻辑上的相似性,正令人悲哀地日益突显。
〇本文选自查尔斯·梯利《发动战争与缔造国家类似于有组织的犯罪》,载《找回国家》,彼得·埃文斯、迪特里希·鲁施迈耶、西达·斯考克波编著,方力维、莫宜端、黄琪轩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28—261页。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部分注释与参考文献,未标明出处的配图均为原文配图,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〇封面图为发生于1693年的马尔萨利亚之战,战役双方为法国和由荷兰、神圣罗马帝国、英国、西班牙组成的大同盟。[图源:Wikipedia]